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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0日巴中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程序 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和报送批准、公布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 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 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从巴中市实际出发,具有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 — 2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巴中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巴中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巴中市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七条 规定巴中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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