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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税收 入征收管理条例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 ; (三)国有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 1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坚持依法征收的原 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 、 存储和核算,禁止以收定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 理体系,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和规范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 入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非税收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非税 收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按项目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 、 公正的原则,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 — 2 —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执 行。 本条例实施前,依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及部门规章、省 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有效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 营收入的收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的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立 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或者擅 自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开展 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适时规范非税收 入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 第三章 征收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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