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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 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 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1 — 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 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 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 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 , 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 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 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 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 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2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 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 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 ; 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 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 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 救灾救济、社会 捐赠款物、农村 最低生 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 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 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 养 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 助村集体等政策 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 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 益事业建设的经费 筹集方案、建 设承包方案及项 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的项 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 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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