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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 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 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有权对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领导,全社会参 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控制和消 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和人民 — 1 — 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 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基础设施 建设,使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 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教育、财政、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 输、水务、商务、工商、房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 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区(市)县爱卫会可以在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 , — 2 —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其聘任条件、办法和 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规定。 各单位应当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接受所在地区 (市)县爱卫会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 活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 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各 地应当集中开展节 前和节日 期间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普及 科学卫生 知识,提 高健康教育 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 我保健能 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 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 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 习惯。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 采用多 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 知识进行 宣传报道,制作、 刊登、 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 益广告,促 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 效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 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 伤 害、职业病以 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 媒生物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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