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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6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 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 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构主任、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 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 大常委会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个别副市长。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 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 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 第十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 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 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员,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 的原则。 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 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 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 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 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 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 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 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市人民代 察长。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公报 2007. NO. 2 19 副检察长。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 时,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名人提出重大问 第十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 题,足以影响其任命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暂缓 工作人员的,提案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表决。 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任免案,并附提 第二十一条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 请任免干部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 撤回任免案,应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征求有关 第二十二条任免案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 专门委员会意见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 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 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 名。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 负责人应到会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情况。 人选。 第十五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议程。 第二十四条任免案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 应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并向所任命的国家机 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具体办法由常 关工作人员颁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 委会另行规定。 书,决定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第十七条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 议审议期间,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被提名人重大 工作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问题的,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时间为准。 应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 第二十六条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头说明。 依法选举产生后,市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 长,应于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 时,提案人或提案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该 会议上任命。个别确需推迟任命的,市长应向市 到会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 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未被提名任命原任职务 问。 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下列 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市人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被提名人应到会并接 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 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 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 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 分委员; 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办理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 命手续。 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和业务范围变动,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 应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在职期间逝世的,应报告市 20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7. N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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