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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 风景区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黑竹沟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 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 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区范围:北含挖支惹、老鹰咀,西至县界, 南抵勒乌,东以罗豁舒莫、分水岭为界。地理位置:东经 102°54'-103°10' ,北纬28°51'-29°05' ,面积575平方 — 1 — 公里,外围保护地 26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对风景区统一行使 管理权。 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 委员会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区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 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统一。 第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六条 在风景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区的 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县以上有关 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和人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承担任务 — 2 —的需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林业、土地、环境、矿 产、水资源、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 , 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 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 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 监 督; (三) 依法制订风景区内的 各项管理 办法和制 度,负责 游人安全、环境 卫生、治 安、商业和服务业等管理; (四)做好 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 防火和防治病虫 害等工作,切实保护好风景区林 木植被; (五) 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 源及设施 违法行为;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 它职责。 第九条 风景区的工作人员应 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章 保护、开发、建设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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