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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 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 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 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 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 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 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 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 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 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 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 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 — 2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条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 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 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第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 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 般地区各级 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 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 20米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 30 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 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 压导线边线延伸的 距离, 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 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 距离之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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