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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 (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四川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的规划、保护、建 设、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草原监督 管理工作。 州(市)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 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 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 1 —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等。 第五条 实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或者集 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 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草原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 ;集 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 第六条 草原承包应当有利于实行定居放牧和开展综合建 设,方便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各户承包的草原应相对集中成 片,留出牧道、饮水点、配种点等公共用地。 第七条 在承包期限内,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 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等。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 草原承包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承包、调整、流转 等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 , 保护草原公共设施,并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 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基本草原保护管理 办法严格保护和管理基本草原。 — 2 —第十一条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草畜平衡的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畜平衡 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草 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定期核定载畜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 先进实用技术,指导草原承包方通过采取改良牲畜和牧草品 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增加饲草饲料供应等措施 , 调整载畜量,实现草畜平衡。 第十三条 实行轮牧、休牧、禁牧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轮牧方案,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轮牧方案的组织实施。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应当按 轮牧方案的要 求,在季节放牧场内建立轮牧区,加强 围栏建 设,实行划区轮牧。 对严重退化、沙化、石漠化、鼠虫危害严重的草原和生 态脆弱的草原,应当有 计划、有 步骤地实施休牧、禁牧。具 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综合 治理列入国土整 治规划和 计划。 对严重退化、沙化、石漠化、鼠虫危害及水土流失严重 的草原和生 态脆弱的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投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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