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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中 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所属的就业前的中等专业 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 (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 术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应共同兴 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 — 1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 向,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 能,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第五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 育的发展。 第六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 的就业原则。凡社会招工,必须首先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 包分配的毕业生中按需择优录用。 第二章 学校设置、办学形式和任务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及其专业 (工种)、规模的确 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 :城市以适应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 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为主;农村以适应调整产业结构、 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促进农 民劳动致富的需要为主。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有与学校性质、任务 、 — 2 —规模相适应的领导班子、师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图 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习场地。具体办学条件和标准 , 按国务院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分 别由省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制定。基建项目的征税应与普通 教育同等对待。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以及学 校、专业的调整,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所属的,分别 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省 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计经 委、编委等有关部门 审核,报省人 民政府 审批。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部门 (单位)征得同级计经 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同意, 报省教育 部门审批。 成都市、重 庆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 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条 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 单 位,可采取自己办学、 联合办学或 委托培养的方式, 举办中 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 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有关 规足加强管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教学 手段,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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