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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 、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 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社会经济 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 —1 —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 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 构建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 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 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各族人民应当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汉族离 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 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 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 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道德准则和社会 风尚。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应 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 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群众工作。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应 当密切联系群众,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2 —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 , 落实任务。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维护民族团结是自治州 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 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 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 因地域、族 别、宗教信仰及其他 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 犯。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 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依法 参与管 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十二条 各民族公民 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平等 享 受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和政府 提供的基本公共 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因地域、族 别、宗教信仰及其他 因 素,人为 设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 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民族公民 享有平等的 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第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 都有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和 改 革本民族落 后风俗习惯的权利, 都有学习 使用国家通 用语言 文字和发展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权利, 都有参加本民族和其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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