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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 (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气象事业发展,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和 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 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服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1—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 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气象事业,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气 象服务机制,健全气象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 入。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 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气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 服务放在首位,以防灾减灾、农牧业生产和旅游全域化服务 为重点,不断拓展为行政决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服务 领域,提高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气 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研究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 投资、资助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气象防灾减灾项目建设,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气象工作中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2—(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 防灾减灾体制和联动机制; (二)气象事业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自治州、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经费 , 中央财政拨付不足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三)在机 场、车站、学 校、风景名胜区、旅游 景点、 公共广场等人员 密集区和边远农牧区建立灾害性 天气警报、 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 并保证设施的 正常运转, 实现与气象灾害预 警信息发布体系的 有效衔接; (四)加强气象人 才队伍建设, 培养民族气象科技人 才; (五)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 职能部门的 考核。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 要职责: (一)按照合理布 局、有效利用的原则, 编制本辖区气 象设施布 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牧业气象、 林业气象、旅游气象、 交 通运输气象、 水利气象、 环境气象、气象科技 扶贫和气象灾 害防御的 试验、实用技术研究及 推广应用; (三)履行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 质 认定,防 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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