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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 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 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 工作的领导。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 工作。 — 1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应 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五条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协会、物 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 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 鼓励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 元的社会化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第七条 市、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 全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管理意 识。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 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 本情况、承重结构、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 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 — 2 —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 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 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 力造成的 损坏除外。 房屋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 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 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公 共租赁住 房等由经 营管理单位 进行管理的,经 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使 用责任人。 房屋承 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房屋 出 租人应当加强对 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承 租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 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 出租人进行 处理,或者 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市)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合 理使用房屋,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 下列责任: (一) 检查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 隐患; (二)装饰装修、 改造和维修加 固房屋时,不 得破坏房屋 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 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 安全使用。 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 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在危险房屋内 从事经营等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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