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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 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 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加 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 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 — 1 — 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四条 自治县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 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自治县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优惠 政策,鼓励县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投资,勘查 、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 费。 第六条 自治县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 技术研究等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 地矿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对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 2 —(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产品运销和地质 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采矿的登记、审核、报批; (五)调解处理或参与调解处理矿山纠纷; (六)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对应由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 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地矿主管 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八条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勘查矿产资源 , 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方便。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取得勘 查许可证,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区域、 期限、工作对象进行 勘查,并 接受地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边探边采规定 要求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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