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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5年第4号(总第25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善医或者乡村善医,按照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 制定本办法。 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变档案 犬只何养者应当限行压犬病疫苗的免疫接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 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 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压犬病 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 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 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 第六条县纸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防疫资任制度,明确和餐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 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 好动物防疫知识宜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质量 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 进行评信,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 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天等工作。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 级人民政府及其誉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间养单 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理行动物防疫义务 位和个人理行强制免疫义务 第三条县纸人民政府善医主管部门和乡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隔离场、膳宰加工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 所、鑫食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塞化处 需要,采用便民方式,向社会尤其是动物饲养者 理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动物排泄物和其 他污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 宣传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 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 关知识,依法提供动物变情预警信息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善医主管部门 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 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湖源体 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从本省行政区城外引进用于何 系。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 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贷主或者承运人 应当在动物到达输人地前一日向输人地动物卫 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 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人地后接受动物卫 阻碍。 动物调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 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鑫食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 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休市消幸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 第五条动物间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 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牵,并在休市之日前三 病强制免疫义务, 日向社会公告。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反装载用具 12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 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 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 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禁止虚报、说报动物户体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 的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 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 第十条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 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 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进行无害化处理。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 前款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教 防控协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 学等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 案,及时通报疫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 配置收集设备,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户体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重点监测易感染动物和相 动物产品和其他染疫物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 关职业人群。 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 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 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 物户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 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 深埋、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 挥应急处置工作。 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户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 禁止弃置动物户体。 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 第十六条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户体按 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 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 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 理: 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 (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 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 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 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 集清理。 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 (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 亡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省动物户 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 组织收集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 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 动物户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 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户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 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 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查处。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动物户体的来源、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 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 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以上。 (一)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 物产品的。 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对动物尸体进 (二)大量弃置动物户体的。 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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