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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 19日黑龙江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实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卫作业人员,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 、 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清扫、保洁、粪便清掏和垃圾收集、运输等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 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1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环 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 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 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环卫作业专项经费。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大机械化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减轻 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方面的 公益性宣传,倡导公众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成果。对车辆沿 街撒落、随意倾卸垃圾、向外抛弃废弃物,行人随地吐痰、乱扔 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监控手段,依法获 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 证据材料,并通过媒体曝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成果 , 不得妨碍 环卫作业安全,对 危害环卫作业安全的行为有 权进行 举报。 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环卫作业安 — 2 —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据环卫作业安 全规范,制定环卫作业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 并组织实施。 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应当包括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 教育 培训、防护、组织、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环卫作业实行安全 培训制度。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 培训计 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 培训。对新 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 上岗培训 应当包括作业安全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环卫部门,定期对环卫作业人 员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 把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安 全列入驾驶员培训内 容,开展相关安全 教育。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环卫作业人员 办理保 险,足额缴纳 保险费。 第十二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保 证环卫作业人员 工间休息 ,根据有关规定设 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 作业人员工间休息 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 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 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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