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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3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5日黑龙 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 江省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 认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 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 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1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 (含镇,下 同)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 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基本农田保护规 划,指导用地单位制订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   (四)负责办理各项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手续,临时用地 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核、审批、呈报工作;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 作;   (六)负责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和土地统征工作,提供 数据并进行审计,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开展土地动态监测, 2组织土地开发整理;   (七)建立地籍档案资料,核发土地证书;   (八)实施土地执法监察,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调处土地 权属争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第六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 法行使权利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 (市)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 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草原法》和《 渔业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定 土地他项权利的,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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