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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2年9月 20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12年10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先进农业科 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农业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1(二)植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 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 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 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 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 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 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 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注重生态效益; 2(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多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式 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畜牧、 水利等 部门(以下 统称农业技术推广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 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 导。同级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 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 府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现代先进 手段, 创新推广方式方法, 提高推广效 率。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第七条 市人民政 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 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 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 引用农业 新技术, 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 (三)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成 绩显著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 知识,培养技术推广人 才,提高农 业劳动者技能,成 绩显著的。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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