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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10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3月21日河 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 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 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 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   — 1 —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 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 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 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 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 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 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 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 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 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指导、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 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 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 者专人进行管 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 街道办事处的,前 述职责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负责。   — 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协 同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 中的重大 事项提出审议 意见,并作为本 级政府规划 决策的参考 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 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专家和公 众 代表组 成,其中 专家和公 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 和管理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 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应严格遵守,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和 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 是否 符合城乡规划要 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查 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健全相关制度, 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 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 意见、建议。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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