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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 信畅通,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 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 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政策措 施,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 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公安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 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 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 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并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 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进高端、市 场运作、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  — 2 —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促 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业务融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 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 推进农村和欠发达地 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用 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社 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信设施建设 专项规 划,电信设施建设 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 路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 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 建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具备 条件的应当共享。 第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有资质规定的, 从事 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 或者资 格,并在相应等级范 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 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 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所建电信设施不得 投入使用。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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