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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0月17日黑龙 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 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 储、销售以及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 理并且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 , 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 1 公安、工商、海关、质监、物价、财政、税务、交通、民 航、城管、商务、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协同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 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对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经营者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案值 5%- 15%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 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 第七条 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第八条 批发烟草制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并且在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和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批 发业务。  第九条 零售烟草制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经营。  2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三)符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 (四)具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同等条件下,发证机关应当优先为优抚对象、残疾人、下 岗职工等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要公示的内容通过 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 式予以公示。 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 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说明、解释,提供 准确信息。 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 向经营 场所所在 地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经 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 不 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且 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 不予许可的,应 当向申请人 书面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自作出准予发 放烟草专卖零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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