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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4年2月2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文明、和谐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 所在地建成区,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 它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 1 —同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容貌 标准,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 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 尚。 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 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的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 2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 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 管理范围。 第九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 权人是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 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公共水 域、公共厕所和绿地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 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由社区(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城镇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 责; (四)各类车站、 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 (场)、商场(超市)、宾馆、公园、风景点及其他公共场所 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镇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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