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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坝上生态农业建设资金建设的 高产稳产田工程、林业建设工程、草场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 的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有林、牧场的,由国有林、牧场经营 管理,属于乡、镇、村建设的,由乡、镇、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破坏、毁损、侵占和非法转让、出租、使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坝上生态 农业工程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1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坝上生态农业工程项目区的规划、立项、审 批; (三)协调有关部门及项目区所在乡镇,开展农业开发工 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监督和检查 已建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五)监督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的使用; (六)县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财政、审计、农业、水利水保、林业、林管、畜 牧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七条 乡、镇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村建立管理维修专 业队,乡、镇工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建设、管理、保 护和利用; (二)按规定收取工程所在村的工程维修费和管理费,做 好管理使用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村管理维修专业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四)协助执法部门查处破坏坝上生态农业工程的案件和 违法行为;  — 2 —(五)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或个 人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工程管理委员会缴纳工程维修费和管理 费。 第九条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坝上生态农业工程,使用者应 当按国家投资比例交纳维修费和管理费。水利工程每年收取每 亩投资额的百分之三,草场工程每年收取每亩投资额的百分之 五,林业工程每年收取每亩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坝上生态农业工程收取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用于工 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乡、镇工程管理委员会收取的维修费 和管理费,每年向县工程管理部门上缴百分之十,由县工程管 理部门按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坝上生态农业工程区域内耕地的单 位和个人,要一次性向乡、镇工程管理委员会归还原工程所投 入的资金,进行异地开发补建。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 彰和奖励: (一)在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上取得显著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热爱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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