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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1997年5月1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 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区域内达斡 尔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还居住着汉族、 蒙古族、 鄂温克族、 鄂伦春族、 朝鲜族、满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旗辖尼尔基镇、 汉古尔河镇、 西瓦尔图镇、 宝山镇、 红 彦镇、 阿尔拉镇、 哈达阳镇、 塔温敖宝乡、 登特科乡、 扎如木台乡 、 乌尔科乡、 腾克乡、 额尔和乡、 兴仁乡、 坤密尔堤乡、 博荣乡、 卧 罗河乡、 太平乡、 库如奇乡、 兴隆乡、 巴彦鄂温克民族乡、 杜拉尔 鄂温克民族乡。 第三条 自治旗的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一经确定, 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时,由上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自治 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尼尔基镇。 2第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 同时依照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 行使自治权。 第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 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 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旗建 设成为经济 繁荣、 社会发展、 人民 富裕、 民族 团结、 社会 安定的 民族自治地方。 第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 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 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事业, 继承和发扬 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民族 公民进行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 集体主义 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 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水平。 第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 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岐视,禁止破 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 裂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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