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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1997年3月1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 过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6日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 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宽城满 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  — 1 —理。 地方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 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坚持自力更生、民办公助的原则, 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或个人建设、养护地 方公路。 自治县欢迎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建设地方公路。 第四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负责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 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 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地方公路、 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 制止和检举揭发。  — 2 —第六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 委员会要加强对各族人民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 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对在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或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 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 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公路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 级交通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县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规划;协助乡(镇)人 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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