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02年7月30日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 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能通行殡仪 车的偏僻山村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均为火化区。在火化区 内,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公民死亡后均应 实行火葬。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 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等部门在各自的职  — 1 —责范围内,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火化区公民死亡后,遗体一般应在 3日内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 3天以上的,须经自治县殡葬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应迅速火化。 外地公民在自治县境内死亡的,遗体就地火化,特殊情况 需要外运的,到殡葬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尊重回族等有土葬习惯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有 关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墓地。回族等有土葬习惯的少数民族死 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以支持。 第七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 件的地方,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禁止殡葬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运送遗体业 务。 第八条 火化区应以村为单位,建立骨灰堂,村级骨灰堂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九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入殡仪馆骨灰堂,可以 进入经营性公墓,也可以采取平地深埋、植树葬、抛撒纪念地  — 2 —等葬法。禁止占地堆坟。 第十条 土葬改革区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民死亡后可以葬入公墓。暂时未建公墓的,可由村、自然村 统一规划,在荒坡、瘠地内深埋不留坟 头。 第十一条 禁止在 耕地、林地、果园、名胜古迹区、文物 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和水库保护区、河 流堤坝和公路两侧设 置坟地。 以上禁葬区域内,除 受国家保 护的革命烈士墓和经县以上 人民政府 认定的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 历史、文化和 科 学考察价值的古墓以外的坟墓应予以 迁移或平毁。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 品的单位和个人经自治县殡葬 管理部门 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化区内制做、经 销棺 木等土葬用 品。 第十四条 禁止在办理丧事 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 管理部门进行批 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 如下处 罚: (一) 违反第五条第一 款规定, 拒不实行火化的, 依法强 制火化。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4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