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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 (2014年9月1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0月23日 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 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 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 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 1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以下 简称地震工作管理部门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改、 财政、住建、规划、民政、卫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 水务、国土资源、环保、消防和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 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 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 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 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2 (七)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 研工作,推广和应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地震应急救援需 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施。 第九条 每年的5月12日所在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 活动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 传教育,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 科学普及宣传 网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 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 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进行防震减灾知识 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 市防震减灾规划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省防震减灾规 划和本市实际 情况,会同同级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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