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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3年1月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1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老司城遗 址(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老司 城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具体四至界限以《湖南省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 (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为准。 第三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老司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 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 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永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司城遗址保护的 相关工作。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利用 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 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 (二)州、永顺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 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老司城遗址的义 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遗址的行为。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2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老司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 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九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 和界桩,作出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 坏。 第十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文物的需要将老司城遗址 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 偿,保护 原住居民的合法权 益。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为老司城遗 址保护区内的当地 居民划定 殡葬用地。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的需要和经济社 会发展的实际, 除因婚姻关系等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 外地居 民的户口迁入老司城遗址保护区。 第十一条 老司城遗址及其所 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占有、 转让和抵押,不得作为 企业资产经 营。 第十二条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地下 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 私自发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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