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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 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 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经营、 扶 持、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 作社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扶持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 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涉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 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 2纠纷。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评级创优活动 , 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 促进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 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 (四)农民家庭手工业; (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六)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及服务; (七)农村资金互助; (八)其 他。 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的条 件,经县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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