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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13年8月9日邯郸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提高劳动者的素 质和职业技能,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服务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 业组织的合作。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 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 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主导、校企互动、行业指导的校 企合作运行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资源  — 1 —配置、经费保障、监督指导等工作,表彰、奖励在促进职业教 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 信息化、商务、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更新观念、推进改革、增强服务意 识,主动与企业联系,寻求合作;为适应企业的需求,可以采 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校企一体等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 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 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 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业院校应当与实习实践企业及参与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 师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实习风险责任管理机制,投保实 习责任保险,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并指派指 导教师。  — 2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 多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 设立职业教育奖学 金、助学金。有条 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 合作建立实 验室或者生产 车间,联合建立实习实 训基地,合作 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者其他形式的联 合体,共同参与新 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研 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 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税务部门应当 按国家有关税 前扣 除规定加 计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 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企 业所承担部分的支出可以 从企业自 留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 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安 排专业人员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实践的教师进行安全培 训,并 在实习、实践 期间给予指导。 企业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 给予合理的实习 报酬。企业支 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 报酬,税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不 得安排实习学生 从事不符合实习 特征或者与实习内 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 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 入控制的职业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 历证书或者职业培 训合格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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