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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 例 (2016年3月23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 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 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 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 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体现地方特色 。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 — 2 —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在每届第 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 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 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 三十日前,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 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 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 :法规草案名 称、立法依据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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