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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 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 、 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 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 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 — 1 —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 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 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 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 第 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移民工作, 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 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 (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 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 — 2 —具体工作。 第 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 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 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 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 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 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移 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参与移民 工作。 独 立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 工作。 第 九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建或者复建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 第二章 移民规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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