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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 例 (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 民间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世代相承的 、 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 间。包括: — 1 —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 ;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 项相关的文化空间; (七)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 物和场所;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 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 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 — 2 —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 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 扰乱社会秩序、侵 犯公民合法 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的行为,有 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 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 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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