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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山西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 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基层 民主和法制建设; 1 (二)按照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和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活 动、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三)联系辖区内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待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 (四)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进行学习,开展活动,联系选 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 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辖区内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 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开展自治活动; (八)在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 2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 作; (九)办理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 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区(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第五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区(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 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区(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 街道工作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人民政 府所属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应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互相 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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