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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 办法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我省乡镇企业持续发展,保护乡 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镇企业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村民小组)举办 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 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 50% ,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 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 1 —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农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四)农民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上述企业之间或者上述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联办的企业,以及同港、澳、台和国外投资者联办的企业, 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市的 乡镇企业,凡是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 经济的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坚持科技兴企 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和各项保护措施,并组织 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 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乡镇企业工作,对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进 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 2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宏观决策 提供依据; (四)指导乡镇企业的改革、科技进步、对外经济协作 与交流; (五)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决 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负责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发展乡镇企业有关资 金的管理和 使用; (八)依法 收取、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管理 费; (九)组织职工 教育培训,指导企业的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管理办 公室负责本乡镇 的乡镇企业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 职责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第九条 依法 登记设立的企业, 具备乡镇企业条件的,应 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 执照副本(影印件)及其他有关资 料,办理 备案手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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