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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 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 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 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 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 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 、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 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 2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 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 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 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 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 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 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立 健全学校 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 险及附加 无过失责任保 险。提倡学 生监护人或者 抚养人自愿为学生 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 业保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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