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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 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养护 、 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供车辆、行人 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设施管 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信息产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 、 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 提高的方针,保证道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 ,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 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 , 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对监督、制止、举报损坏和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以 及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计划、建设、规划、环境保 护、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依照城市总体 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 规划,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 , 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城 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城市道路。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通 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 展规划并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 、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进行配 套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开发区内道路的建设 , 应当预留各种管线、杆线、公交车 站点和停车场的位置。依 附于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开发区内道路的各 种管线、杆 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 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 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 下、后地 上的施工 原则,与城市道路 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改建、 拓宽城市道 路和城市道路 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资 金上给予补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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