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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 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根本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 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 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 督、协调、服务工作。 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 — 1 — 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 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 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 额及其使用;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 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 2 — (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 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 投标、承包方 案; (二) 水电费的价格、用 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三) 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 分配情况; (四) 救灾救济、社会 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 发放情况; (五)村集体资 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 评估及其 审计结果。 第七条 对村民 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 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 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予以公 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 便村民观看的地方, 设立固定 的村务公开 栏,也可以同时通过会议、 广播电视以及印发明白 卡和入户 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 召开会议、村民议政日、 设立意见箱 等形式, 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 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 小组,其成员 由三至七人组 成,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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