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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31日湖 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弘扬 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根据宪法和有关 — 1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指: (一)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民族民间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礼 词、长篇叙事诗等; (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 (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 具和代表作; (五)民族民间祭祀图腾、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 活动和游艺竞技; (六)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反映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 用具、器皿和民居、服饰等; (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 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九)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谱牒、碑碣、楹联等; (十)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区; (十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 — 2 —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 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遗 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 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 (二)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遗 产保护规划, 并组织实施; (三) 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进行指导和 监 督; (四)管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抢救与保护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保护抢救民族 民间文化遗产的 重点项目,制定 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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