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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9 年10月28 日 宁 波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009年12月 30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 (以下简 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 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与开 — 1—发并举。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 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 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有效地利用能 源,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避免能源 浪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 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 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 、 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 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公 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节能 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 — 2—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旅游、商贸、城市管理等部 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统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保 、 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 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 创新与进步。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 新能源、可 再生能源。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能源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 宣 传,普及节能 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 意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 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 院校应当组织节能 知识宣传教育,开展 节能实 践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运用 多种形式普及节能 知识,指 导家庭节能, 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 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 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 作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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