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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听证规则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 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促进立法 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举行 立法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众 意见、收集信息,为常务委员会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机构是指实施听证活动的省人大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听证人是指被听证机构邀请 参加听证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 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听证陈述人是指听证机构 — 1 — 确定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或 者法人代表。 听证会由听证机构负责人主持;联合举行听证会的,其主 持人由各听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听证机构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下列情形举行听 证会: (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 (二)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罚 款数额较大的; (三)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四)在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具体听证问题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六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举 行听证会的,由主任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组织实 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 议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 — 2 — 举行听证会。 第七条 举行听证会时,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具 体的听证方案。听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问题、听证目的和听证机构; (二)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的范围及人数; (三)听证会的实施步骤和组织落实措施。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二十日前发布 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听 证问题,参加听证会的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听证公告和涉及听证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新闻媒 体及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可以自 愿报名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陈述的人员应当表明对听证问题所持的观 点。 第十条 对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 机构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 (一)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有利害关系和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对等; (三)报名的先后顺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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