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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 (2001年4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大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藏医药学,发展藏医药事业,发挥藏 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藏医医疗、预防、保 健、教育、科研、藏药生产、经营及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藏 (中)西医并重的方 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藏医药的政策。 — 1 — 第四条 发展藏医药事业,要继承发扬藏医药学的特色和优 势,吸收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促进藏医药理论和实 践的发展,逐步实现藏医药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藏医药工作的领导, 将发展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 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藏 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实施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的宣传、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 障、教育、科技、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发展藏医药工作。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藏医药事业的投 入,改善藏医药机构工作条件,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其增加 幅度不得低于财政正常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藏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纳 入预算,重点用于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等重点 — 2 — 项目,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有藏医业务的乡镇卫生院的周转资金用于藏医药的应达 15 —30%。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藏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 藏医药发展基金,积极利用外资和捐助发展藏医药事业。 藏医药事业费、基建费和藏医药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藏药 的开发利用,对税务部门征收的藏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 种的返还部分,应 全部用于藏药的开发利用 上。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藏医医 疗机构和药 店列为提供社会医疗保障 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 药店。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 视保护和合 理开发利用 野生藏药 材资源,严禁乱采、滥捕、滥挖。 重视藏药加工, 提高藏药质量,鼓励研 究、创制藏药产品,发 展藏药产业, 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立 藏医医疗机构。鼓励建设 具有特色的藏医专科专 病医疗机构。 未设立藏医药机构的县, 必须在其县级 综合医院内设 置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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