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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6月17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甘肃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 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 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 )和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杂粮及其成品 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 — 1 — 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 控能力。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 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 区、安宁区、红古区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粮 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粮食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 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流通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 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政府鼓励推广营养强化粮食产品。营养强化成品粮 食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加工能力。 第七条 粮食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当发挥监督、协调和服 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助粮食行政主 管部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 2 — 第二章 储备应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 的调控,保持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粮食储备。 地方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 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十条 地方粮食储备计划由同 级人民政府下 达,实行指 令性管理。地方储备粮 承储企业应当 确保地方储备粮 数量真 实、质量 良好和储存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粮食 风险基金制 度,粮食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 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等。 市、县 财政部门 依法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并负责 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粮食经营者与粮食生产区以各种 形式 建立稳定的产销关 系,鼓励发 展订单农业,建立产销一体化的 粮食经营 企业,在 执行最低收购价格 时政府给予适当的 优惠, 并在运输方 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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