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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20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 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弘扬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 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 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 — 1 — 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民族民间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肃北蒙古族长调、民族舞蹈等表演艺术; (三)传统蒙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四)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法、手稿、经卷、文 献、书法、绘画;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传统祭敖包、祭火祭祀活动,那达慕节庆活动,民 族婚礼、礼仪、习俗; (七)传统蒙古包、马上用具、骆驼用具、服饰、刺绣、 马头琴等器具设计制作工艺; (八)传统特色饮食制作技艺; (九)各民族其它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注重真实性、 整体性、传承性和公益性 ; 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 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 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 2 — 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机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保 存、研 究、学术 交流,相关法律、法规的 宣传、推广,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的宣传、展 示、展演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相关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 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 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 任和义务。 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 对自治县行政区 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分类调查,并 且予以认定、记录, 建立数据库和档案。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 遗产专 家评审委员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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