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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等严重制约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设立职业教育 基础能力建设专项经费”的内容;为了使职业教育得到稳定的发展,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保证 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一句中的“逐步增长”修 改为“逐年增长”。 六、在第三十二条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因此建议增加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 门,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职业教育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予以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 保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 土保持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1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35·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 实效的方针,并与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县水土保持 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 费;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交通、扶贫、民经、环保、安监、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组织群众积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补助、自治县财政配套和 受益群众投劳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并从农业 发展扶贫资金和库区维护费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凡是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水 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治理成果、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检举。 积。 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 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十条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经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同 意,按土地权属关系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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