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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 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保持与子女和监 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护人的联系。 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父母应当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及时向未成年人 省、市、县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是本级人民 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未成年人就 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 读学校通报。 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并向公安机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 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 理。 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通过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开展 举办家长学校、家长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家庭教育 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指导,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 提供服务。 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居民委员 计划,将相关经费纳人本级政府预算,并将未成年 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做好对父母或者其他监 人保护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 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而留守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 工作,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心理提供指 人难以管教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其监 导和帮助,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督促、生活 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关爱和心理疏导等活动。 2009年第9号(总第190期) 29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未成年人专用车标志。遇有 员会应当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 设置未成年人专用车标志的车辆时,其他车辆应 保护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当主动避让。 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从事接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送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车辆和驾驶人员。 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家庭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以及刑满 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 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保证实施。 第八条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强制 每个县应当至少有一处综合性的、多功能的 或者变相强制未成年学生停学、转学、退学。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第九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指导教师,对未 新建或者改建居民小区,应当建设适合未成 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第十条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对 第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 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建或者向社会提供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为未成年 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人提供饮食、饮水的,应当符合卫生部《学生营养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 午餐营养供给量》的规定要求,卫生条件和价格 转为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师应当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对属于残疾、孤儿、单亲家庭、再婚家庭以及父母 应当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 服刑等情形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特别关心,不得歧 第十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 视。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 第十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最 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人, 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未成年人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加强对社会力量举 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学前教育 施,对已经完成规定义务教育未再升学的未成年 健康发展。 人进行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 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未成年 对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监督管理。 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服务的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 车辆,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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