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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0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湖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保障人 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峒河流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黄石洞水 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家冲电力桥以上的峒 河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 钟家寨桥以上的万溶江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黄石洞水库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其集水陆域。 第三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条例。 — 1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 的保护,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对所辖保护区内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负责。 第五条 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保护区:石家冲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至上游一千米,狮 子庵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至上游一千米的水域及其上述河段 的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石家冲水厂取水点上 游一千米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 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花垣县大、小龙洞电站的水域及其两岸纵 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 区。 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 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处上溯至取水点上游一千 米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钟家 寨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凤凰县三拱桥处的水域及其 两岸纵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 保护区。 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周围一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 一级保护区;水库周围一百米以外,六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 二级保护区;六百米以外的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 — 2 —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各项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准》Ⅲ类标准。 三级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 的标准。 第七条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 林;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 类; (三)向水域、河滩、溶洞、渗坑倾倒工业废渣、垃圾 和废油、酸 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 第八条 三级保护区内,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 排放废 水,必须符合国家 排放标准。当 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 质满足规定的标准 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九条 在二级保护区 除遵守三级保护区的规定外, 还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 设工业废水 排污口; (二) 设置垃圾、有毒有 害废弃物的堆放场; (三)河滩 野炊,摆设餐饮摊点和设置游泳场。 第十条 在一级保护区 除遵守三级、二级保护区的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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