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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 林火灾,维护林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 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县境内森林、林木和林 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森林防 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 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林 (牧)场 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 — 1 — 措施的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三)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森 林防火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林区设立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各乡、民族乡、 镇设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各村及驻林区各单位设立护林防火小 组。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并 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 灭火知识,制定各林区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 法规的实施;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林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实行护 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 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 通知辖区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 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救措施,紧急动员各方力量全 — 2 — 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森林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火灾发生的时间、地 点、原因、森林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五条 各国有林场要组建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林区内的 乡、民族乡、镇、村应组建民兵义务扑火队,定期进行培训和 防火演练,做到组织健全、应急到位。 第六条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交通要道和人员 活动频繁的山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 站(点)。凡进入林区的 机 动车辆和人员 必须接受防火检查。 第七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 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火 险期,3月至4月为高火险 期,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八条 防火期实行 凭证入山制度。 凡进入林区的人员、 车辆,必须办理由林场(站)签发的入 山证,在规定的时间和 区域内活动, 必须接受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政人员的防火检查。 第九条 防火期内 禁止在林区及林 缘区野外吸烟、烤火、烧 纸、野炊和燃放鞭炮。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森林公 安民警和林政工作人员定期 清理林区内 闲散人员, 严禁将火种 带入林区。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 用火的,应 当遵守下列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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