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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2000年5 月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 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无 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 血,为树立社会新凤尚作表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 负责统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医疗用血的实际需要制定年 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安 排、指导、督促实施本区域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根据安排的献血指导性计划,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 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五条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临 29 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临时指定单位组 织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 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做 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鼓励依法成立的无偿献血者协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及血站参与公民献血工作。 第八条血站应当合理设置采血点或者使用采血车,便利献 血者献血。 血站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或 者使用采血车,依法采集血液时,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城 建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 第九条血站采血前必须对献血者进行献血知识的宣讲和解 释,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采血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操 作规程和制度。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献血者, 指导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并对其病情保密。 第十条边远地区或者所在地无血站(中心血库),在临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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