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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3月2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 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 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继承 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承 、 — 1 — 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 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保安族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积石山花儿、积石山麻布戏、积石山秧 歌、保安族宴席曲、民族舞蹈、绘画等表演艺术; (三)保安族腰刀锻制技艺; (四)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代表作品 ; (五)民族特色传统饮食制作技艺及文化; (六)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有民族民间特色和代表性的传统节日,民族婚礼、礼 仪、习俗及其他有研究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八)民族传统体育和游艺; (九)集中反映县境内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 服饰、刺绣、器皿、用具等; (十)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 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十一)积石雄关大禹治水的传说文化; (十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2 — 第三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注重其 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采取认定、建档 、 保存、研究、 宣传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存工作,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纳入国民经 济和 社会发展规 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内的国 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民,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 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规 划。自 治县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调查和普查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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