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 工程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 内的采砂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及航道建设和维护中 涉及的采砂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 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 1立健全水务、公安、 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 环境保护、 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 违法采砂行为,维护采砂管理秩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 环 境保护、海洋、渔业 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 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 由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 划,由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 征求同级地质矿 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事、规划和铁路等有关部 门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因河势、砂石资 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河段、河流、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现状; 2(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开采计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六)采砂作业方式; (七)砂场布 局; (八) 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 清理要求; (九)采砂 影响分析; (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 枢纽、水文观 测设施、 涵闸以及取水、 排水、水 电站等工程及其 附属设施安 全保护范围; (二)水库大 坝、河道 堤防保护范围; (三)河道 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四) 桥梁、涵洞、码头、航道、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 过河管道、 隧道等工程及其 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划 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六) 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